室內工作場所之照度標準

發布於 2017-12-18 • 更新於 2017-12-19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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室內工作場所之照度標準

文、圖 ⊙ 周鼎金/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建築系教授


照明設計程序首要考慮室內空間的機能以及所需要的照度,因此照度標準是照明設計的重要參考。空間不同的作業型態,要求不同的照度值。一般精細的作業比粗略的作業,要求較高的照度。例如閱讀時需要的桌面照度500lx,這是因為讀書的作業種類是看清楚文字,但是走道空間所需要照度100lx。所以照度標準是進行照明設計必要的參考依據,也可以作為空間照明使用階段的要求標準。


國家標準對室內工作場所定訂CNS12112室內工作場所照明標準(101年1月31日修訂),其中附表5列舉31種室內作業或活動種類的照度標準。可是在很多場合看到照明設計相關資料,仍是採用的舊的標準。例如上網查詢照度標準,出現的仍然是修訂前CNS12112照度標準,例如教室照度標準舊版為200~750lux,新的教室照度標準為500lux。有鑒於此,本文目的為介紹相關人員能了解最新的照度標準,進而能正確的應用。


如前所述,最新的照度標準是CNS12112室內工作場所照明標準(以下稱本標準)之附表5,室內區域、作業空間和活動種類照度、眩光限制及平均演色指數一覽表,除了照度也規範了照明設計中的重要因子眩光和演色指數。分別說明如下:

1.照度Em(lux)

在本標準中的所有照度值均為維持照度,維持照度是在規定表面上的最小平均照度,以維持照度作為每個作業面之推薦照度。而維持照度係與光源、燈具、環境維護及維護程序有關,並可滿足作業時的視覺安全、視覺功效。可感覺照度不同的最小照度差異一般是1.5倍間隔,在一般照明條件下,20lux的水平照度,能正確辨別人的臉部特徵,是照度等級的最小值。所以本標準建議的照度等級是:20、30、50、75、100、150、200、300、500、750、1,000、1,500、2,000、3,000、5,000lux。以辦公室為例,書寫、打字、閱讀、資訊處理等作業內容,最小平均照度為500lux。另外,照度標準之外,應考慮照度之均勻性。本標準對於均勻度規定,均勻度是空間照度最小值與平均值間的比值。本標準規定,作業面照度均勻度不應小於0.7,周邊環境的照度均勻度不應小於0.5。


2.眩光限制UGRL

燈具的不舒適眩光等級可以用CIE統一眩光值(UGR)求出,UGRL統一眩光值的限制值,為照明裝置的最大允許的設計UGR值。CIE提出UGR評估量系統,UGR等級:13、16、19、22、25、28。依據背景與燈具輝度呈現的比例,並依據各種不同空間擬定其限制值,值愈低表示眩光愈小,反之,愈高表示眩光愈大。以辦公室為例書寫、打字、閱讀、資訊處理等作業內容,眩光限制小於19,檔案室眩光限制小於22。


3.平均演色性指數Ra

物體在待測光源下的顏色同它在參照光源下的顏色相比的符合程度,定義為待測光源的演色性,亦稱之為顯色性。物體在人造光源照射下所顯示的顏色,與在陽光照射下所顯示顏色的相對差異。為了提供光源演色性有客觀表現方式,採用平均演色性指數Ra,演色指數Ra的最大值為100。此數字隨著演色品質的降低而減小。長時間工作或逗留之室內場所,不宜使用平均演色性指數Ra小於80之光源。以辦公室為例書寫、打字、閱讀、資訊處理等作業,規定平均演色性指數Ra大於80,一般建築的通道及走廊,規定平均演色性指數Ra大於40。


限於篇幅,提供一般建築、辦公室、教育建築的參考數據如下表,其他室內區域、作業空間和活動種類,請參照CNS12112室內工作場所照明標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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室內區域、作業空間和活動種類照度、眩光限制及平均演色指數一覽表(摘要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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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出處:台灣照明雜誌2017秋季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