付斡旋、簽要約,留意違約要賠錢!
賣厝阿明 賣厝阿明 發表於2018/05/07


買賣房屋時,不論文件或是流程都相當繁雜,專門提供買屋賣屋正確知識的「賣厝阿明」便提醒大家,不管買房賣房,其中有兩個部分若是不多加留意,一不小心可能會因此付上一筆違約金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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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斡旋金

民眾透過房仲看上滿意的房子後,為了展現購買意願,繳交「斡旋金」,方便房仲去跟屋主議價。


當買方所出的價格也符合屋主底價、且簽約時授權房仲可代收訂金,此時斡旋金將直接轉成訂金。


但若是買方在賣方同意後反悔的話,斡旋金將全數被沒收;反之,若是賣方反悔的話,斡旋金必須全數退還買方,且必須再賠償買方同樣金額的賠償金。


二、要約書

政府自1997年起,要求房仲業者在斡旋金制度外,須同時提供要約書給買方選擇。不同於斡旋金,要拿出一筆現金或是本票,簽訂要約書時,買方不用拿錢出來,但同樣要註明「願意購買」價格。賣方若同意買方出價並簽名後,房仲便會和雙方約時間簽約。


要約書主要是方便房仲去跟賣方議價,待雙方同意後,若是其中一方反悔,同樣須賠償對方開價金的3%做為違約金。


另外,若是買方所出價格已達賣方底價,但賣方拒絕簽名售屋,則須賠償仲介開價金額4%做為違約金。而不管是斡旋金或要約書,只要任一方違約,皆會有一部分賠償給房仲,數字多寡則依契約內容而定。


買賣房屋本應是喜事,千萬別因為一時疏忽,而讓好心情全被打壞!



圖片、資料來源:賣厝阿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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