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》簡介與重要沿革


■ 《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》簡介

《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》是由營建署召集國內地震工程專家,進行研究、討論與修訂,經立法院通過後施行,具有法律效力。規範內容大致分為:震區與地震力劃分、結構物承受地震力之分析、耐震工程品管、既有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與耐震補強、隔震建築物設計、減震建築物設計、土層軟弱之判定、砂土層之液化潛能判定等章節。


《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》以條列的方式,提供量化與公式計算的依循標準,工程師所設計與建造的建築,必須合乎規範內容。當然,在經費寬裕或建築物特別重要的考量下,可以設計得比規範更為嚴格。


完整的《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》可於「內政部營建署」網站,檢索「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」,取得詳細資料。


■ 《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》的重要沿革        

一般的建築物,體積都相當龐大,所以鮮少有大型實驗室能利用真實樓房從事耐震技術研究,以改進規範內容。因此,規範的沿革改變,除了小部分源自理論研究與實驗室實驗的發現之外,大部分是來自地震災害經驗的新發現。所以每當國內外發生災害性地震後,地震學家與工程師即迅速投入震災調查,目的就是找出新的事證與論點,以修訂《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》,期能使既有的與未來興建的建築更為耐震。所以可說規範是經驗與智慧的結晶。


從規範的沿革改變可觀察地震工程研究的發展軌跡:

● 1974年

臺灣開始有耐震設計的相關規定,依據地震發生的機率、規模與震度,將臺灣各地劃分成不同的震區,並依此規定各區建築的設計地震力係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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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 1974年版臺灣地區震區劃分,將震區劃分為強震區、中震區、輕震區,開啟國內的耐震規範時代。隨著地震事件的累積與對斷層的了解,現今震區劃分已和 1974的版本明顯不同。


● 1982年

《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》針對不同用途的建築物,制定不同的重要性等級與「用途係數」。設計建築物時,必須以用途係數來加權放大設計地震力係數,使不同重要性的建築物,即使位於相同震區,耐震力也會有所 不同,越重要的建築物將具備越高的耐震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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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 1989年

鑒於1985年墨西哥大地震的盆地效應,以及1986年花蓮外海地震造成臺北縣市嚴重災情的盆地效應,於1989年修訂《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》時,增訂盆地效應的考量,將臺北盆地另外劃分為特別震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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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 1989年版臺北盆地特別震區的劃分


● 1997年

鑒於1995年日本阪神大地震的嚴重土壤液化災情,《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》增訂了土壤液化評估方法,並且嚴格規定鋼筋混凝土的施工細節。


● 1999年 921集集地震之前,車籠埔斷層被歸類為第二類活斷層,屬較不活躍斷層,所以鄰近斷層的區域,未劃定為強震區,建築物的設計地震力要求較低。921集集地震發生後,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將車籠埔斷層修訂為第一類活斷層,《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》據以提升相關震區的設計地震力。


● 2005年

新版本再次調整震區劃分,使之合理化,並根據921集集地震中發現的近斷層效應,增訂鄰近斷層建築物的設計地震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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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 2005年版臺灣地區震區劃分

圖例中的數字代表各地區的震 區係數,以重力加速度g為單位,數值由規範計算所得,反 映了在475年內,可能發生的最大地表加速度值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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